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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韩海波弛刑一案


  罪犯韩海波,男,1986年11月26日出世,汉族,初中文明,安徽省合肥市人,无前科,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定,以被告人韩海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经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133号刑事裁决,维持原判。判定收效后交给履行。服刑期间,因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2014年9月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计弛刑一年八个月。

  罪犯韩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仔细恪守法令和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活跃参加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参加劳作,努力完成劳作使命。获表彰一次(2015年12月),记功二次(2015年12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对罪犯韩海波减去有期徒刑没有履行结束的惩罚。特报请审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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