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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企业生意化工产品 先后三次以不同罪名被检方指控


  新京报记者整理发现,此前被告曾先后被指控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出售伪劣产品罪,后均已案子现实与原申述书指控的现实不符为由改变指控罪名。

  新京报讯 (记者韩茹雪 实习生王瑞琪)今天(11月12日),河南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大公司)被控不合法运营罪一案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解人作无罪辩解,审理成果暂未宣判。新京报记者整理发现,此前被告曾先后被指控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出售伪劣产品罪,后均以案子现实与原申述书指控的现实不符为由改变指控罪名。

  在2017年8月1日的初次庭审中,张家港市检方指控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某、赵某涉嫌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在申述书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连大公司实践负责人期间,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生意均要得到国家答应、存案,仍伙同巩某等人从其他公司购进甲苯,组织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卸货之前,把送货单据上的货品称号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送货地址更换为坐落河南省的被告单位连大公司。

  上述申述书指出,被告选用上述欺骗的办法将购得的甲苯作为不受国家管控的芳烃出售给没有甲苯购买答应证的其他公司,不合法出售数额合计超越2万吨。检察院以为,被告单位连大公司、被告人陈某、赵某违背国家规则,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甲苯,情节很严重,冒犯《刑法》有关法令法规,应当以不合法生意制毒物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辩解律师朱明勇称,被告单位是经工商部门挂号注册的合法的化工产品出产运营企业,运营规模包含芳烃以及甲苯,还处理了《风险化学品运营答应证》。在每一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均依照法令要求,到范县公安局处理《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存案证明》,从未有过涉毒的违法违法记载。

  朱明勇表明,此外,本案所涉甲苯或许芳烃,悉数出售给正规的国家大型出产企业,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形成损害社会的结果。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单位或个人假如未处理答应证明或许存案证明,但的确用于合法出产、日子,不以制毒物品违法论处。因而,被告单位行为不构成违法。

  2018年8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又出具了一份改变申述决定书,称案子现实与原申述书指控的现实不符,指控被告人出售伪劣产品罪。

  检方指控,被告将甲苯改换为芳烃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出售伪劣产品,冒犯《刑法》有关法令法规,应当以出售伪劣产品罪追查刑事责任。

  律师辩称,芳烃是含苯环结构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包含甲苯。芳烃和甲苯的联系,就好像生果和苹果的联系。

  2018年10月29日,上述检方再次出具一份改变申述决定书,称案子现实与原申述书指控的现实不符,指控被告人不合法运营罪。检方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明知连大公司不具备风险化学品甲苯的运营答应资质,仍采购并出售甲苯。

  律师辩称,连大公司在2014年即获得《风险化学品运营答应证》,运营规模是混合苯、石脑油等,2016年将该证运营规模改变为甲苯、粗苯,且在案子指控日期内,每笔生意甲苯的运营活动都在公安部门有存案,程序合法。粗苯(混合苯)与苯的风险性类别完全一致,甲苯的风险性小于二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则,不合法运营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则,有下列不合法运营行为之一的违法。(一)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的;(二)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三)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合法运营证券、期货或许保险事务的,或许不合法从事资金结算事务的;(四)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辩解人称,不合法运营罪的构成要件有法令明确规则,不能以有没有运营证照作为仅有条件。

  今天下午,新京报记者经过江苏法院网,以及辩解律师朱明勇处了解到,该案暂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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