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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纪鹏成心伤害罪惩罚改变刑事裁决书


  罪犯纪鹏,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生,小学文明,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亳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定,以被告人纪鹏犯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交给履行。履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弛刑主张,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履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主张对其予以弛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纪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仔细恪守监规,尽力参与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完结生产任务。至2015年07月获表彰奖赏二次、记功奖赏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纪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契合法定弛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纪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弛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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