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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上海1弛刑一案


  罪犯马上海,男,1992年10月22日出世,汉族,初中文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无前科,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第十监区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宿中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定,以被告人马上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178号刑事判定,维持原判。判定收效后交给履行。服刑期间,因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9月、2014年12月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弛刑一年八个月,弛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

  罪犯马上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仔细恪守法令和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活跃参加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参加劳作,努力完成劳作使命。获表彰一次(2015年12月),记功二次(2015年12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主张对罪犯马上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报请审阅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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