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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伟参与漆黑恶势力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惩罚改变刑事裁决书


  罪犯陈伟,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生,初中文明,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312号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以被告人陈伟犯参与漆黑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实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交给实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裁决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实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弛刑主张,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12月2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胡成双、李京诚出庭实行监督责任,实行机关指使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陈伟、证人溪红兵等到庭参与了庭审,现已审理完结。

  实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体现,主张对其予以弛刑。

  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定见以为实行机关对罪犯陈伟提请弛刑主张契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仔细恪守监规,尽力参与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完结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彰奖赏一次、记功奖赏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体现奖惩审批表、罪犯陈伟当庭陈说、证人溪红兵的证言等根据证明。

  本院以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体现,契合法定弛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弛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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