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重案2 指导案例164号:企业面临核心资产灭失风险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试生产

  原标题:重案2 指导案例164号:企业面临核心资产灭失风险,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试生产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投资人在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前能否提前进行生产运营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企业破产法》拯救破产企业的立法精神的指引下,法院认为应当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经由破产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投资人能够在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前启动生产运营。

  本案中,法院认为,破产企业的酒精生产许可证属于企业核心资产,一旦灭失或将导致后续重整失去可能性。因此,在债务人企业只有少数的资金重新再启动生产运行的,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审查准许后,投资人可以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试生产。

  法院审查管理人试生产申请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考量:第一,启动试生产的必要性。破产企业系当地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对当地经济有重要带动作用,当地亟需企业恢复产能,维护社会稳定;第二,启动试生产的急迫性。试生产以破产企业面临着严峻形势为前提,本案中破产企业生产停滞、员工流失严重、公司账面无可用资金、且破产企业的酒精生产许可证存在将被取消的风险。不准许试生产,将给破产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三,资金安全性。法院通常会考量投资人是否有资金投入的意向以及资金投入的安全性,本案中,投资人自身有通过试生产了解破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期待。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醇公司)是江苏省睢宁县唯一一家拥有酒精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但2013年以来,苏醇公司因盲目扩张,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

  2017年12月29日,苏醇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徐州得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瑞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引进投资人、重振企业为由,分别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睢宁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8年1月12日,睢宁法院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苏032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期间,投资人徐州常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对苏醇公司的现状调查后发现:苏醇公司已停产停业多年,其酒精生产许可证已经脱审,面临灭失风险。并且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当前企业职工流失、生产设备面临严重贬损风险、企业存在环保等安全风险隐患。酒精生产许可证系破产企业核心资产,其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为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管理人向法院申请由重整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试生产以恢复企业部分产能。

  2019年7月5日,睢宁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8)苏0324破1号之四决定书,准许投资人进行试生产。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苏醇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各代表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苏醇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将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试生产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保障各方利益,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投资人可以试生产。但在试生产期间,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法院批准企业在重整期间进行试生产,通过破产程序与企业试生产同步进行,能够保证重整与复工复产平稳过渡,全力保障破产企业恢复生产能力。该企业系区域生物科学技术领域的潜质企业,因此也对当地经济经济发展的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虽然《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投资人在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前能否提前进行生产运营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但为实现破产法的拯救功能,法院批准投资人能够在正式接管破产企业前启动生产运行,符合破产审判需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