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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戴义祥寻衅滋事罪惩罚改变刑事裁决书


  罪犯戴义祥,男,汉族,1993年2月7日生,高中文明,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来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定,以被告人戴义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纳)。被告人戴义祥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146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后交给履行。履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2月13日裁决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履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戴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8日提出弛刑主张,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仔细恪守法令和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活跃参加思维、文明、职业技术教育;活跃参加劳作,努力完成劳作使命。至2016年07月获表彰奖赏一次、记功奖赏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戴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契合法定弛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罪犯戴义祥减去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没有履行结束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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